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五)
2002/03/21 00:00
台北訊
(三)刻意隱匿重要跡證誤導調查方向
尹案久懸未破,除前述各項主、客觀因素外,1209專案小組對於許多線索在偵辦階段即被刻意隱瞞,如「楊杜」隻線索則張冠李戴找1個同名同姓卻毫不相干的人來虛應故事,如「王言午」之線索則李代桃僵,找個1字之差者,再拗其與涉嫌者有瓜葛。本院調查上述情況後,約詢1029專案小組,其89年9月25日回詢資料概要:對「楊杜」之線索,陳良瀚答曰:「楊杜係郭璽於偵訊中表示:『自尹清楓口中得知,…』但專案小組查無此人。持續察訪中,查獲有單名楊棟之人,但此人經查無涉案」。對「王言午」之線索,許泗龍答曰:「…所有軍方協查事項均由本人負責送交軍方查明,所查事項甚多,已無記憶。」茲將本院連續查結果分述如次,已印證為何命案久懸未破,是其來有自。
1、楊棟部分
1209專案小組弟1次協調會議,總長劉和謙3項指示之2為「民人楊杜宜詳查,對本案有注意」,此一具體指示,相較於其他2項泛論「澄清本案」及「對海軍風氣詳加督導,已釐清不肖分子」,應有特殊意義。卷查「楊杜」亦係郭璽所提尹清楓失蹤錢1天赴高雄欲找之人,屬命案之重要關係人。第5次會議認定楊棟此人係命案重要關係人,執行小組報告稱:「將查『楊杜』行蹤,已楊棟此人成分較可靠,是位海軍老幹部,業管補給軍火商,被列管不受歡迎人物,定居香港,經常往返港台,宜再查證」。
然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報告訪查結果,竟稱:較符合者係「1930年*月*出生,雲南大里人,住台北市臥龍街*巷*號,1986年3閱4日常士退伍,曾出境香港,有竊機車前科」、此2人雖同名同姓,然1為海軍1為陸軍,試問一個有竊車前科的退伍陸軍常士,有和能耐參與海軍金額以「億」計的軍購案,自此該線索即不了了之。
本院乃調閱海軍退伍人員兵籍資料,查得有一「楊棟」其資料為18年2閱18日出生,52年7月1日少校退伍,官科為「補給」,顯然符合第5次會議所提情資。調閱海軍退伍人員資料,為何找出陸軍常士?然該小組第6次會議,昧於上開事實,竟調閱其他同名同性之口卡及出入境資料搪塞,企圖「張冠李戴」混淆誤導偵辦方向,殊屬不當。
2、王言午部分
1209專案小組第25次會議(83年1閱19日)刑事警察局協請國防部執行事項分辦表第14項「請查陳祿曾與王言午是否相識?…」案交專案小組反情報總對查復,並於第26次會議(同年月22日)提報稱:「型警局協請查察民人王言午乙節,經查王言午之人,僅有王吉午此人,並將該王員人資料提供型警局」。第27次會議(同年月23日)提報稱「經交桃園組初步清查桃園地區無王言午之人,僅有一王吉午(55年*月*日,住中壢市*村*號,竹聯幫份子甫管訓回來,有多次不良前科),另密查知悉陳祿曾與竹聯幫份子交密」云云。經本院詳閱第28次會議(同年月24日)會議記錄,所附資料發現重要關係人單亦誠所屬單氏有限公司,股東名冊記再有王言午其人(住台北市仁愛路4段○巷○弄○號)。此文件係因單亦誠至經濟部撤銷單氏有限公司登記,精查報所附文件,核定撤銷單氏有限公司登記之日期為同年月22日,單亦誠離境之日期為同年21日。顯然當刑事警察局查到「王言午」之線索時(同年月19日),單亦誠火速撤銷公司登記旋即離境。
1209專案小組至第115次會議,適逢刑事警察局積極引渡單亦誠返台,有重要線報資料顯示,單亦誠、王言午與錢海軍高層關係錯綜複雜,且年代久遠,包括:單亦誠曾擔任通信兵,其通信官為夏甸,本院約詢夏甸時,夏記得曾為他補習,單議程退伍後於45年5月4日,遷入台北縣中和鄉中和路3巷4弄12號,經查該址戶長為第1屆國民大會代表許健。王言午(39年12月18日生)係許健之外孫,係71年9月16日起為單氏有限公司股東,至83年1月22日公司撤銷為止。王言午之帝王言仲(42年6月6日生),係前海軍總司令宋長志之女婿(王言仲於69年12月2日結婚)。王言仲原設籍其妻兄宋大偉戶內(台北市大直街*巷*號*樓)。
依據王萬瑩82年12月16日筆錄,尹失蹤前1日,即82年12月8日晚上9時15分許,「郭璽在執行長辦公室,說有緊急使要找,並說剛才在大直街上有看到執行長,執行長向他說他在附近走走,找有利人士打通關節故郭璽告訴我可到宋大偉中家中找看看,我跟駕駛到宋家問送家警衛,說沒看到執行長這個人。」本院約詢王萬瑩時曾再三查證(參見本院89年8月9日及89年11月23日約詢王萬瑩之筆錄),王表示確實郭璽說過,且亦曾前往宋大偉家,然並未找到執行長。
單亦誠出境後,6年餘均居住於香港新世界大廈之豪華公寓,並有集團每月提供3、4十萬港幣之生活費,6年餘此一費用近1億新台幣,關此,91年1月7日單亦誠接受本院約詢時坦承不諱。同時亦承認77年9閱16日單氏公司簽址新生南路3段4號6樓之4,原因位積欠房租2年,遭房東退租。尹案發生前約1年,(81年左右),始由唐肇津(唐威)租用錢國代吳香蘭所有平房,供其居住及邀宴高層將官。此一複雜之人脈網絡,單亦誠糟遣返回台,責付交保後,竟未繼續追究其涉嫌違法等情節,鮮有不當。
3、楊祝平部分
本院曾於89年10月2日,約詢尹案案發當時之海總政三、政四處處長,以瞭解所謂「政三、政四要抓人」傳言之原委。政三處陳國祥處長如期到院接受約詢,而政四處處長楊祝平未到據稱楊員於尹案發生後述越級黯然退伍(83年9月1日),不知去向,亦有傳言已出家為僧。
本院89年11月13日約詢海總前艦管室參謀郭璽時(90年12月13日補作筆錄),渠稱:「…尹案發生次日再莊耀銘總司令辦公室報告後,我在楊處長辦公室內,當時已近晚餐時分,楊處長替我買了一晚牛肉麵,我在低頭吃麵時,楊處長突然冒出一句話:『你有沒有想過尹清楓是被他殺的?』當我抬起頭後,楊處長已轉頭離開辦公室,因為當時海總都以自殺來論定尹案,所以我當時聽到那句話後很錯愕,印象很深刻。」郭璽在案發後沒多久即由國防部調回海總,其辦公室在政四附近,惟其記憶中,後來再也沒見過楊處長。
據此,本院認為楊祝平於案發當時之職責為海總之保防工作,必對案情多有所瞭解,續請海總及國防部協尋其人,國防部及海總底以電話回覆稱:「楊祝平自退役後即不知去向,他家人亦聯絡不上。」並表示其家中信箱滿塞,似無人居住。
嗣候,本願意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通令全國各警察機關協尋在案,迄今尚無著落。然本院函請國防部財物中心,查明楊祝平退伍後俸金發放情形,該中心函復楊祝平自83年9月份至90年12月份之退休俸取領均屬正常。准此,退役後即不知去向,連家人亦無法聯絡等情,顯有蹊蹺,又觀其領取俸金均正常,足見楊祝平應尚在人間,何以寧願過隱匿生活,顯有悖常情楊祝平對眼案是否有特殊了解,海總部及國防部對應此有知悉,竟未予深入調查,卻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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