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二)
2002/03/21 00:00
台北訊
參、事實與理由:
尹清楓命案自82年12月9日失蹤,次日上午8時30分在宜蘭縣東澳外海發現浮屍後,同日下午4時30分,海軍總司令部即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同年月30日再移送刑事警察局專案小組調查,另國防部總政戰部亦於同年12月15日成立專案小組,該專案小組由當時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升師佐京中將擔任召集人,納編軍紀監察處、軍事安全處、反情報總隊(前軍事安全總隊)、憲兵調查組及刑事警察局等單位成員,初期係以調查命案為主,後期則將命案結合軍購弊案,負責統合管制協調管制。引清楓之屍體在宜蘭被發現,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屬該命案之管轄法院,總計投入偵辦尹清楓命案之軍、檢、警共有5個專案小組,9個調查單位,組織龐大,尹案發生迄今約有8年之久,猶未見突破。
尹清楓命案發生時,海總雖立即成立專小組著手調查,該案當時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切,國防部亦於同年月15日成立1209專案小組投入偵辦,該1209專案小組偵辦1年5個月後,於84年5月31日(第76次專案小組會議)綜合彙整有關偵辦事項,協請海總查覆,惟海總,竟未予積極配合甚至刻意隱匿。
自尹案發生3個月後,專案小組即知相關證據已被湮滅,各關係人均已串供,部分重要關係人均滯留海外,致查證困難,顯已喪失破案契機,又命案部分自84年12月30日迄今89年3月6日止,約有4年3個月期間形成空窗期,直至本院展開調查後始有偵辦動作,專案小組怠勤之跡象卓然可見。
另自72年6月27日,國防部核准海軍光華計劃,籌建新一代兵力,經國防部等單位研究籌備6年之久,終於77年5月17日第165次軍事會談中,報請李總統登輝先生裁示核准建案之韓國蔚山艦(HDF-2000型艦),竟於78年5月8日前參謀總郝柏村上將將訪法期間以電報指示後,即停止與韓國接洽,旋轉向法國採購拉法葉F-2000型艦之研商,在間隔不到5個月,又於78年10月5日國防部率爾決定以上未建造驗證之法國FLEX-3000型為光華2號計劃建案之執行方案,期間之轉折過程前副參謀組長夏甸上介入極深,卷查,夏上將曾於78年5月31日下午6時5分指示辦公室蕭主任電知計劃參謀次長室稱:「夏副總長指示要明天一早要逐條列出(先呈閱)」等語;計劃參謀次長是接獲指示後即簽:「遵示先完成綜合結論事項條列事項說明」,嗣於同年6月7日令飭海總「法方儘速來華提報本案細部資料、洽談供售條件細節..」乙節已簽奉總長郝柏村核可,唯需儘速作業…。夏副總長執意法艦之積極運作;該執行案由PCEG(中型2級艦)轉為之PHG(大型1級艦),非但未按國軍預算制度—軍事戰略計劃作為之作業程序辦理,且不符既定之戰略作戰任務需求;國防部及海總於78年10月5日確定採用法國FLEX-3000 型艦為PCEG建案基準,前參謀總長郝柏村、前海軍總司令葉昌同及前副參謀總長夏甸違背海軍10年兵力整建計劃,變更既定購艦政策,未循軍事會談體制向總統報告,主導拉法葉艦採購;右前海軍艦管主任雷學明、執行長姚能君、副執行長王琴生、組長康世淳、郭力恆、參謀程志波等將既定之韓國蔚山級艦變更為拉法葉艦,違背作戰任務需求及國軍計劃預算制度,渠等銜命赴法參訪F-2000型艦,返國後竟建議改採未經驗證之FLEX-3000型艦。
79年元月間,法國片面停止戰艦出口許可,拉法葉艦購案擱置,韓國及歐美等8國均有意供售,竟遭海總拒絕;復因系統未經建造驗證,風險極大,建案之預算需求額度,一改再改,無視預算制度之存在,頭綱計劃多次修改,其系分及作戰需求非由計畫署、作戰署評估,海總艦管室擅自辦理,系統分析尚未完整,迅予同意建築。又海總於82年6月4日未報精國防部核准,逕自與法國修訂合約,嚴重違反紀律,國防部之監督管制功能完全喪失,全案整備時程延宕多年,影響戰力至鉅。
法方不斷提高造艦價款,海總非但未據理力爭,反配合修剛,7次修剛之價款額度節節高昇,中,法,雙方議價之前,前參謀總長陳燊齡一再指示海總應壓低底價,海總無視總長之指示,仍以法方不合理之價款作為底價,議價之後,陳總長仍有存疑,指示海總提出說明,海總竟以「造價研析與比較」虛列不實價款,冀圖縮小與法同型艦之價差,蒙騙長官。
尹案與軍購弊案息息相關,國防部總政戰部介入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深遠,卷查,拉法葉艦購案之造價款不合理部分,該部於83年11月28日調查此事,並簽請函送刑事警察局辦理,俾命
案結合弊案查辦,惟該部主任楊亭雲上將竟不同意此做法,於同年12月3日以便簽指示承辦人「來談」,該案即遭擱置,迨83年12月15日楊上將卸任後,交由不知情之杜金榮主任,於84年3月21日改函送軍管區司令部偵辦,惟該案函送偵辦後即未見下文,直至89年始見軍法局提出報告,稽延案件長達5年之久。
80年8月31日,該建案由我中船公司與法方大表湯姆笙公司完成和合約,其合約中第18條已納入禁止承商餽贈或支付佣金之規定,惟湯姆笙公司竟於我方簽合約之前,於79年(1990)7月19日,以信函契約方式,承諾給付F.A.G酬金,做為支付F.A.G協助湯姆商笙公司或得我國購買拉法葉巡防艦契約報酬,F.A.G酬金數額為拉法葉巡防艦購買契約總額1﹪,又80年6月5日法國跨部會協調會議記載之拉法葉艦之售價款6艘100億法郎,每艘16.6億法郎;同年8月1日法國造艦局副局長卡特南中將於議約前來台並提供拉拉法葉艦造價每艘16.25億法郎,給予海總參考,嗣中、法雙方於同年月6日進行議約決標價6艘146.97億法郎(每艘平均造價24億495萬法郎),前開2者與決標價款相較,明顯多出約46.97億(以1比5.3匯率計,約合新台幣約為249億元),顯示拉法葉艦購案具有不當佣金存在之跡象,議約當天法方海軍造艦局局長、副局長均有出席,顯然中、法雙方之主要代表均明之該售價偏高,竟蓄意隱匿,然國防部昧於上開事實,徒以湯姆笙公司之說詞作回應,未能主動積極掌握全盤狀況,適時提出有利之主張,本院曾於90年7月13日函請海總儘速提出求償之訴訟,海總始透過理律法律師事務所推薦聘請律師,為海總所聘請仲裁律師,係以「理律」為訴訟當事人,海總之各項訴訟訊息均來自「理律」,未能實質掌握整體之訴訟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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