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三)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三)
2002/03/21 00:00


 台北訊

綜觀海總及國防部在處理本案過程中,確有殊多遺失,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尹清楓命案久懸未破之違失部分:

(一)案發之初判斷失誤、步驟緩慢、致錯失破案契機

1、企圖以自殺或成溺斃結案誤導案情

尹清楓之死訊於82年12月10日下午傳到海總,據當時海總軍法處軍事檢察官吳榮章89年9月14日到本院說明稱:當日下午6時會同海總政三處陳國祥處長進入尹員辦公室與寢室搜索,並無所獲。第2天(11日)又到蘇澳 詢問南興派出所員警及附近漁民後,深覺死因可疑云云。同日上午9時即與宜蘭地檢署謝文定檢察長商定,該案似有死因不明之問題,偵查權遂移至宜蘭地檢署。

然海總對內仍企圖以自殺或溺斃結案,偵訊之案由一律冠以「尹清楓溺斃案」,家屬前往海總尹清楓之寢室,檢取及生前衣物,以備至海邊招魂之用,發現寢具衣物箱櫃散置遍地,海總軍法處處長劉錦安稱:「看!它的情緒多不穩,就這樣跑路了」。海總武獲室黃廣山副執行長案發後多次向家屬說:「尹工作壓力太重,可能想不開」。前開說明為本院89年8月9日約詢尹清楓木書王萬瑩暨同年月24日約詢尹遺孀李美葵所證實(見本院王萬瑩、李美葵約詢筆錄)。海總企圖以自殺或溺斃結案,誤導案情。

2、蒐證草率致重要證物付諸闕如

海總軍法處會同政三處雖於82年12月10日下午即對尹之辦公室及寢室進行搜索、拍照、查封。吳榮章稱:「桌上堆許多東西,寢室更是凌亂」,然他僅翻看桌上文件,並打開抽屜看有無遺書或其他顯示有人要加害之證物,結果並無發現。政三處陳處長則查扣<無怨的青春>等書,惟此時距尹清楓失蹤已有2天,竟未明察究竟是否有人曾進入該寢室及辦公室?亦未對於可能涉嫌者觸摸過或我握持過之物品,予以仔細搜尋指紋。嗣候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重行搜索時,軍事警察官李耀鴻卻在櫥櫃夾縫中,查獲尹清楓對張可文、祝本立之反蒐證錄音帶、筆記本及照片等相關證物(見84年7月兼專案小組向羅總長報告資料及本院90年2月19日約詢李耀鴻筆錄)。

觀此王萬瑩接受本院約詢時表示:海總軍法處上未實施搜索前,在尹清楓失蹤當日,曾見1人闖入尹清楓辦公室,因她不認識此人,問勤務兵後才知道是總司令辦公室主任陳祿曾,若搜索當時對寢室凌亂有所質疑,並有採驗指紋則可找出若干重要事證。又當日查封現場所貼封條日期誤植82年12月9日(實為10日),如此重大命案,竟疏漏諸多重要線索,顯見海總偵辦人員草率行事,怠忽職守,嚴重延誤破案先機。

3、對犯罪嫌疑重大之人未及時偵查並為必要處理

82年12月9日上午9時許,尹清風雨郭力恆相約志內湖來來豆漿店見面,據90年10月24日本院第2次約詢郭力恆時稱:他當天駕車自與海總相反方向過來,接近來來豆漿店時,放慢車速,看尹清楓有無在路邊等待,後轉入92巷停車,惟在此之前尹清楓即已失蹤。郭力恆自9時13分迄9時50分止,總計在該店附近之公用電話撥了10通電話。當天郭力恆與汪傳浦吉祝本立,均有電話之聯絡(見通連紀錄),有郭力恆於9時37分電王萬瑩少尉稱:「10點以前如果沒有找到執行長,有件很重要的事要爆發」;當日12時許,郭力恆與王萬瑩、邱明星(尹清楓駕駛)在麥當勞用餐,吉授意王萬瑩反海總時要將尹執行長長辦公室東西收好;下午4時又電示王萬瑩稱:「東西收好沒?最近出現的字紙要收起來,今天發生的事要做一系列整理,將來可能會用到」等語(見王萬瑩筆錄)。

翌日尹清楓死訊傳來時,國防部參謀郭璽異常激動地痛罵郭力恆,本院約詢吳榮章時,渠表示當時即覺得郭力恆可疑而予以偵訊做成筆錄,在訊問過程中郭力恆之神色慌亂非常緊張,當時已知其係尹清楓失蹤前最後聯絡人,海總竟未深入調查,有悖常理。俟莊銘耀總司令下令即刻成立的「尹案軍法專案小組」,在同年月10日志14日調查期間,亦已發現郭力恆行為違常,供詞矛盾,不無涉案之嫌,竟遲位收押偵辦,10日晚上仍准其外出,致郭力恆得以從容在八里海邊焚燒大批資料,甚至可能進行串共(見84年7月間1209專案小組向羅總長簡報資料)。無怪乎吳榮章向本院說明其再次偵訊郭力恆時,其神色自若不可同日而語,竟侃侃而談連續2小時交代其行蹤,迄今各級辦案人員仍一致認為,郭力恆心房堅強甚難突破。

當時軍法處長劉錦安不止一次向本院表示,未同時收押郭璽及王萬瑩,致使案情至今膠著不明。固需確切涉嫌罪證方得「收押」嫌犯,然對舉動極不尋常、反應有悖常理且關係密切者,竟無適度監控,或先予搜索蒐證,至良機盡失,負責之人難辭其咎。此乃案發後未能及時偵辦,步驟緩慢,坐失破案契機。

4、宜蘭地檢署指揮著力困難

基於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規定,由於尹清楓屍體在蘇澳蔡海發現,命案部分的偵辦管轄權在宜蘭地檢署。82年12月18日經楊日松博士驗明為他殺後,宜蘭地檢署即研判命案與尹員所經手之軍購案相關,故於同年月20日即赴海總訊問相關人員。

82年12月31日刑事警察局加入1209專案小組,軍、憲、警均在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的指揮下偵辦命案。迄今已歷經柯士斌、施慶堂、柯明楨、楊秀蘭、羅榮乾、陳玉珍及謝淑女官7任檢察官(至本院到訪宜蘭地檢署為止)。為謝淑女官主任檢察官於89年6月22日本院查詢時說明:辦案之初對國軍軍艦之裝備與採購程序,欠缺專業知識,致未能適時切入蒐證及調取相關事項查證,增加偵辦的困難度。本院同日亦約詢當時承辦尹案之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柯士斌,渠稱:「面對複雜案情,如千頭萬緒,無從撥雲見日,致有強烈無力感,心力交瘁,憂心忡忡,尤其向海軍軍法單位事前即已函調之調查筆錄資料,承辦人員明明在說,卻口頭表示不便給,更加深挫折感…」。目前雖然國防部曾指派專人前去簡要說明案情,然宜蘭地檢署確有宜蘭地檢署調動頻繁、人手不足、案券過多、重要資料又屬機密不易取得之多重困擾,確有著立困難之處。

5、刑事警察局介入過遲

國防部89年4月19日到本院報告之肆—尚未突破之3點關鍵因素之1為:「命案現場無法查證…」。刑事警察局專案小組於89年7月21日於應本院約詢做書面答復時亦認為:「本案於案發後20餘天,本局始奉命偵辦,惟因先前階段未曾參予,相關現場之跡證闕如,又相關對象或經事前之掩飾及經多此傳訊,心防堅強,欠缺證據,致使案情無法突破…」。刑事警察局無論經驗、人才與設備均為國內偵辦刑案最權威之單位,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餘地2次會議時,參謀總長劉和謙即提示:「能否協調刑事警察局共同偵辦」,竟遭憲兵司令部情報處副處長陳良瀚及反情報總隊許泗龍反對,其理由謂:「本案若請刑警參予偵辦,應考量購案弊端洩密,且憲兵隊與反情報組隊聯合偵辦應可勝任」。同一會議中,總政戰部第4處處長林威國報告稱:「刑案與購案應分別進行,,並注意保密,以免購案弊端糟媒體渲染」;陳良瀚稱:「本案若請刑警參與偵辦,應考量購案弊端洩密…」。

嗣於第3、4次會議專案小組會議仍有提示,請刑事警察局加入偵辦行列,惟均無下文。劉和謙於89年9月15日本院約詢時表示:「…國防部或型警局同事國家單位,同在彈精竭慮努力破案,當時曾請王俊局長吃早餐會談,全力配合偵辦,陪同者有楊亭雲、施佐京…不會與刑警局不合作…本案懸賞達3千萬元時,仍無回應…已覺得案情不單純」直到83年1月1日,命案部分陷入膠著狀態,刑事警察局使正式介入調查。揆諸前開說明,足徵國逢不1209專案小組先則因「家醜不可外揚」之心態,已保密為藉口,排除刑事警察局之介入,事後又無能力破案,迨刑事警察局調查時,相關重要跡證已闕如,嚴重延誤破案良機,做法確有可議,顯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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