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十一)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十一)
2002/03/23 00:00


 台北訊

6、郝柏村於行政院長任內,仍繼續介入拉法葉艦購案

郝柏村於本院約詢後提出書面補充資料稱:「本人擔任行政院長職務期間,深切體認建軍備戰仍屬總統統帥權,軍購案件除應軍方要求,需行政單位從旁配合或協助外,本人絕不涉入,更無接見單一軍種司令,決定某一武器系統價格之事。本人主掌行政院期間,不可能以院長身分核准某項計劃預算; 更不可能於海軍總司令來院報告時,以口頭同意其單價預算,故有關採購拉法葉艦之價格乙事,本人重申確實一無所悉」。惟查:

(1)前經濟部長蕭萬長即曾奉郝柏村之命於79年11月25日率團赴法參訪,並與該國政要會晤,其中會談結論第6項:「有關拉法葉戰艦請法方早日核發輸出許可乙節,兩位部長瞭解我方關切之意願並願轉達其主管單位。另透露此案近期內將有新發展」,此有外交部函覆本院90年11月27日(90)歐二字第9001022024號函可稽。

關此,本院於91年1月8日約詢前經濟部長蕭萬長先生時,渠明確表示:(一)訪歐行程係奉長官及政府批准之程序前往,促成拉法葉採購案是此行目的之一,另爭取GATT及經貿工業技術合作之促進皆屬此行目的。(二)期間法方有意將高鐵及拉法葉購案掛勾,惟蕭萬長並未同意。

(2)又據法國外交部亞洲及大洋洲局遠東處1991年6月14日報告有關『與台灣之關係:拉法葉艦及高鐵案』乙節,其內容略以:「湯姆笙公司的代表已於6月10日會見郝柏村行政院長的法律顧問陳長文律師,向他表明法國當局的精神是售艦案係與台灣採購法國高鐵案連在一起。陳則表明郝院長同意此事」,此有法國外交部亞洲及大洋洲局遠東處1991年6月14日之報告足憑。

(3)葉昌桐於80年7月5日下午6點30分,前往行政院向郝柏村報告有關光華二號PCEG計劃建案之推展現況,其中詳述:(一)法方6月12日核發出口許可詳情。(二)6月14日法方議約代表來台至6月29日議約、議價過程。(三)每艘單價新台幣123億及付款方式。(四)最後請准「機密購案」辦理後續作業,並謂「國防部曾於78年12月5日以(78)祺祿885號令核准本案以機密購案方式辦理籌購。茲已納入綱要計劃,請准後續以機密購案方式辦理後續作業」。

嗣後行政院並以80年7月29日台(80)防25285號函核准該案以機密購案方式辦理,足證郝伯村於行政院長任內,對於該案之關切從無間斷。

關此,本院約詢郝伯村時,渠雖以不復記憶與不知情為之辯解(見本院約詢筆錄),且於89年10月9日來函補充說明謂:80年7月6日及其前後之行政院長大事紀要中並無接見葉總司令之記錄云云,惟本院約詢葉昌桐時,渠並未否認此項報告,此一行程且登載於海總正式文件檔案中(光華二號大事日誌),報告內容亦記載係80年7月5日海軍總司令向行政院簡報資料,足證郝柏村所言自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揆諸前開說明益證郝伯村於行政院長任內仍關切並主導拉法葉艦軍購案之事實。

7、違背海軍10年主戰兵力整建目標及汰除綱要計劃,對統帥權顯欠尊重

海軍十年(77─86年度)主戰兵力整建(發展)目標及汰除(精簡)綱要計劃揭示海軍整建目標為:(一)國軍兵力整建,係以兵力結構之發展為基礎,循計劃預算制度規範,謀求三軍戰力均衡發展。(二)整建計劃主戰兵力整建發展目標即飛彈巡防艦及飛彈巡邏艦共24艘,飛彈巡防艦(PFG)12或8艘,飛彈巡邏艦(PCEG)12或16艘及其他巡邏艦、飛彈快艇、潛水艦…等。(三)兵力汰除(精減)綱要計劃即驅逐艦(DD)、巡防艦(PF)、巡邏艦(PCE)依序汰除。

上開計劃經國防部前計劃參謀次長夏甸簽報前副參謀總長葉昌桐暨前參謀總長郝柏村核定後,並呈報總統府,奉 蔣總統經國先生於76年6月24日核准在案,此有總統府76華總二安字第0063號函足按。國防部於76年7月13日以(76)航除字第981號令頒:海軍10年(77─86年度)主戰兵力整建(發展)目標以汰除(精簡)綱要計劃請海總循國軍計劃預算制度辦理。

按海軍10年主戰兵力整建綱要計劃旨在揭示海軍整建目標以兵力結構發展為基礎,循計劃預算制度規範,謀求三軍戰力之均衡發展,對我國海軍兵力之整建與戰力影響至遠且深,已如前述。該計劃經國防部前計劃參謀次長夏甸簽報前副參謀總長葉昌桐暨前參謀總長郝伯村核定後,並呈報總統府,奉 蔣總統經國先生於76年6月24日核准在案(總統府76華總二安字第0063號令參照)。上開兵力整建計劃係我海軍原則,韓國蔚山艦即依據該建綱要計劃建案,並於第165次軍事會談中前參謀總長郝伯村上將向總統報告,並奉總統李登輝先生裁示:「本案可按所報計劃辦理…」在案,此有國防部77年5月27日(77)航艅字第834函可按。

郝伯村自72年12月1日起,迄82年2月27日止(該期間內任職參謀總長、國防部長、行政院長),均身居要職,握有實質之軍權及預算編列之決策權,對於海軍光華二號PCEG計劃建案,非但未能恪盡職責,監督所屬依律定之籌建原則執行,且明知法國FLEX-3000型艦係屬PFG(3000─4000噸級),不符作戰需求,未經建造驗證,風險極大,竟改變原定案計劃,竭力推動購置該型艦,嚴重影響海軍之戰備空隙,肇致後續海軍戰略檢討提出光華五號計劃以彌補前開缺失,對於海軍之戰力統整影響至大。又建案過程亂無章法,既未作系統分析,又未循國軍預算制度之作業程序辦理,且未報請三軍統帥核定,造艦價款亦任令法方不合理調高,使我方權益嚴重受損,違失情節鉅大,洵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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