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六)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六)
2002/03/22 00:00


 台北訊

(四)錯失重要證據保全坐失破案關鍵,重要關係人相繼離境

1、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竟遭消磁,錯失破案重要證據

國防部89年4月19日到本院報告之肆—尚待突破之3點關鍵因素之2為:「尹清楓生前反蒐證錄音帶被消磁,究竟何人所為?內容為和?尚無法查證。」足徵反蒐證錄音帶內容專案小組認為係破案重要關鍵
綜觀1209專案小組之「反蒐證錄音帶遭消磁」處理過程紀錄,精本院3度約詢重要關係人王萬及吳榮章、郭璽,並比對相關偵訊筆錄,紀錄有多處不盡相同之處。

(1)82年12月11日凌晨,王萬瑩表示他與同事陳國長2人係在主任辦公室外倒帶,以利主管播聽,錄音帶約使用一半停在中間,於是他邊倒邊聽聲音非常清晰,卻有腳步聲及執行長說話的聲音,另1面則似乎尚未使用而無聲。

(2)王萬瑩表示84年12月14日吳榮章約談她時,曾經取出錄音帶要他附耳聽,並問是否為郭璽的聲音,此時錄音帶已斷斷續續但卻有郭璽的聲音。觀此,吳榮章雖否認,然據刑事警察局吳、王2人之對質筆錄,及約談書記官陳若君之佐證,吳榮章卻有取出錄音帶命王萬瑩附耳傾聽,本院於89年10月3日約詢吳榮章時渠坦承:對保管各錄音帶未能做好各項防護措施深感內疚,對此渠願意負起該負之責任。

(3)王萬瑩再三向本院委員表示,它聽到確屬郭璽的聲音。然專案小組一再稱這捲錄音帶為「對劉樞反蒐證錄音帶」,並認為係在82年12月9日凌晨2到4點左右,尹清楓到劉樞家進行反蒐證錄音。

(4)王萬瑩曾因郭力恆提示,將案發前後重要事件寫在條紙上,經刑事警察局提供本院之資料,並經王萬瑩指認,他曾記下尹請風82年12月9日早晨拿書一疊批閱完畢的公文交給他,上面簽押的時間為○3○○

(5)郭璽向本院委員表示,82年12月8日晚間他在辦公室等尹清楓,次日凌晨1點多左右與尹有約半小時之對談,王萬瑩回宿舍後沒多久(約凌晨1時20分),他也結束談話回去。他表示尹清楓確有邊踱步邊說話,記得也有說「我到底該怎麼辦!」等之語,為內容不乏痛陳海軍弊端。

縱上所述,大抵均有佐證,應較為接近事實者,包括其1:反蒐證錄音帶對象可能是郭璽而非劉樞(因非重要反蒐證,故尹為將此捲錄音帶如第1捲對祝本立、張可文之反蒐證錄音帶妥善密藏);其2:錄音時間與尹、郭談話時間相符,約為半捲帶佈道30分鐘,而非劉樞家之2小時,且尹亦有時間在凌晨3點批閱公文。其3:竟然多人均曾聽到係為尹與郭璽對談之聲音,然卻從未就此點像郭璽求證或調查;其4:若為郭璽所說內容不乏痛陳海軍弊端屬時,該捲錄音帶才有被「消磁」之動機。

目前錄音帶被刑事警察局認定為備「消磁」的狀況,惟消磁虛驚特殊處理,非僅第1階段達到「斷斷續續微弱聲音」的「重點覆蓋」,銷毀此重要證物之動機、目的何在?又究竟是何人下達此一命令及又由誰動手執行,均應列入最高檢察署軍購弊案特調小組未來偵查重點。
案當時吳榮章服務海軍總部軍法處,係資深之檢察官,對於偵辦案議案之基本要求與法律常識均應瞭若指掌,然如此重要之證物,於渠保管期間竟然已聽過一遍,為何未予譯文或立即拷貝?顯與常理未合。有錄音帶再82年12月11日1時30分,由王萬瑩交予武獲室主任李崑材係完整之錄音帶,惟到了李坤材手裡後,經7小時之久,於當日8時十分再交遊軍法處時卻變為斷斷續續微弱聲音再經軍法處吳榮章保管交付型警局時,卻已完全被消磁,渠等保管期間如何被覆蓋、消磁,該專案小組並未深入調查,是否有意或無意之作,令人質疑。

2、尹清楓遇害時所著之衣物,不翼而非

82年12月9日上午8時許,尹清楓穿著灰色西裝外出,本欲赴亞都飯店會見德國L廠在台聯絡人涂鄭春菊,復與郭力恆上校約在台北市內湖來來豆漿店見面,詎尹清楓未與該等人會面,即於來來豆漿店附近失蹤,至翌日(10)日上午8時30分,遭人發現浮屍在東澳烏石港附近,當時著白色內衣,身藍色長褲,鞋襪吉外套均不見。嗣於同年12月11日上午11時,由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會同被害家屬及軍事檢察官,在蘇澳榮民醫院進行復驗解剖,期間均有拍照存證,惟尹清楓浮屍所著之白色內衣,身藍色長褲,竟未予拍照,有違規定,亦不之何因不翼而飛,又有關尹清楓遇害前所著衣物,據台北憲兵隊82年12月16日訊問邱明星答稱:「灰色格子西裝、紅色T恤、黑色皮鞋」揆諸前開所述,尹員之屍體被撈獲當時著白色內衣與王萬瑩所稱當時尹員外出所著紅色T恤,差別極大,然專案小組對此竟隻字未提,亦無深入調查灰色西裝及鞋襪之下落,殊屬不當。

3、海總「廣東」總機之電話錄音遭覆蓋,嚴重延誤命案偵辦

按海總78年建案採購「廣東」總機(數位電子交換機),該交換機具備一套詳細通話紀錄器,其功能:1.通化總類。2.受話之電話號碼及時間3.受話之日期、時間(時、分、秒)。4.分機應答之時間5.通話連結時間。6.每通電之啟始之時間。7.電話紀錄應存於硬式磁碟中,且至少連續儲存3○○、000個紀錄。查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約談王萬瑩,王指稱:「82年12月9日7時30分,見尹清風接獲乙通軍用電話後,神色緊張,即將公事包及化妝品送與王員」;暨「同日8時5分尹員電召參謀魯建華表示即將出事,若有事請魯建華與渠家人聯絡,是時尹員接聽軍用電話,均應稱『是』、『是』」等節,案經該專案小組於83年1月20日,赴海總查證該25通軍用電話係與何人通話?調查結果該總部稱軍用內線可錄音30之功能,具有儲存30萬筆之功能,但為與錄存,均無紀錄。嗣後於同年4月間該專案小組尋獲海總「廣東」總機所使用電腦硬碟記憶通話紀錄,具有儲存30萬筆之功能,然為時已晚,關鍵時刻(82年12月6日12時)之紀錄,業已被新資料覆蓋。

案發時海總已於82年12月10日電告台北通信站備妥部分錄音,且翌日(11日7時)陳國祥指示台北通信站謂:「尹案目前仍在保密中,除總司令、政戰主任及軍法處、政三、政四」處納編專案小組人員外,電話通連紀錄不得給其他無關人員接觸」云云。嗣候,同日11時30分,海總軍事檢察官何陽徵及政三處監察觀徐大為,赴台北通信站調閱尹清楓82年12月9日軍用電話內容錄音帶,結果無通化紀錄,迄83年1月18日,反情報總隊及刑事警察局人員赴該站瞭解作業流程時,該站卻表示:「按規定應執行電話錄音,但案發期間疏於管制,根本沒有錄音,所以無監錄情形可查」等語。海總初以尹清楓畏罪自殺潛逃,欲派人至通信站聽取內容,該站答稱:知會總部通電處同意後辦理;肆精陳國祥指示,不得給其他無關人員接觸,竟變成「無通話
紀錄」;接著即稱「疏於管制未予錄音」,等理由加以搪塞。

又本院於90年12月13日約詢前海總台北通信站站長張秋生,證實廣東總機具有儲存30萬筆記錄之容量,絕對有紀錄(參見張秋生約詢筆錄)。令根據國防部專案小組84年5月15日約詢陳若君,渠表示:「案發時曾至海總通信站調取監聽紀錄,約聽10餘分鐘後,因急於查證尹清楓帳戶問題而離開通信站,並未將整捲錄音帶聽完,但記憶中離開通信站前,曾交代需保留該捲錄音帶」等語,足證海軍廣東總機卻有監聽、儲存紀錄之功能,且海軍軍法處案發時亦掌握該監聽錄音帶,何以事後刑警局在追查該通連紀錄時,海總答覆:「無通信紀錄」或「被覆蓋」,洵有背常理,海組蓄意隱匿跡象灼然可見,軍用內線電話本可錄存30天之設備,竟於案發第2天即便成「空白無記錄」,益證海總相關人員刻意隱瞞事實,誤導命案之偵辦方向,而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未認真查究,致偵辦陷入膠著,雙方違失情節均匪輕,洵難辭其咎。

另據本院90年12月25日約詢台北通信站當時之政戰處長林明增中校稱:「82年12月11日上午11時軍法處派1名中尉檢察官,表示要聽錄音紀錄,本人遂帶赴通信中心聽錄音紀錄,當日值日是潘劍蘭小姐,大概業務主管有陪同,檢察官目的要聽12月7至8日之錄音,大約聽了10分鐘未發現有渠需要的東西即離去,未查扣任何物品,亦未作任何紀錄」、「案發當時海軍軍法處、政三、政四等人員,曾陸陸續續有來站瞭解通連紀錄情形」、「按當時作業單位之說明,錄音帶保留1個月,來聽錄音帶時,尚存有82年11月11日至82年12越11日之錄音,軍法處人員從頭到尾聽完該錄音帶」等語。同日約詢當時該站通訊組長彭國俊稱:「…通信組員負責電話通連,理論上依廣東總機之功能是可以錄音的」、「每日應監聽之縣路有表可循,潛龍(註:為國軍自建管道式有線電路系統,提供軍事單位使用)微波(註:為國軍自建微波式有線電路系統,提供有線電路無法通達之軍事單位使用)及電信局之線路為監聽主要線路」、「廣東總機會自動設定錄音的」等語。揆諸前開約詢之答覆,再度顯示海總廣東總機具有監聽、儲存之功能,且海總軍法處、政三、政四等前往該站調查時,該錄音帶尚未遭覆蓋,為何軍法處檢察官何陽徵不僅未予查扣?敷衍搪塞,洵有違常態,顯有未當。

又卷查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會議記錄,關於海總廣東總機除前開調查作業外未見任何偵辦動作,直至83年12越31日第67次會議、84年1月4日第68次會議、84年5月9日第75次會議暨84年6月29日第78次會議等紀錄,稍有著墨,且事隔多年,始於84年5月間約談台北通信站政戰處長林明增暨85年4月11日首次約談該站站長張秋生,顯見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對於「廣東」總機遭覆蓋之線索有意味未予重視,嚴重怠忽職守,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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