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十二)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十二)
2002/03/24 00:00


 2、違反國軍計畫預算制度--軍事戰略計畫作為手冊之作業程序與要領

國防部訂頒「國軍計畫預算制度--軍事戰略計畫作為手冊」,其第7章投資個案之建立與管制,第3節作業程序與要領:「一、申請...申請程序:1、確定武器裝備型式,2、完成系統分析(效益評估),3、呈報綱要計畫。二、審查...對投資個案綱要計畫之審查,各會辦單位應各就業務職掌,把握政策,提供具體意見,以利主辦單位作業...。三、審議:國軍主要武器裝備投資個案,必要時依國軍武器裝備評估及選擇作業規定,提送武器裝備選擇委員會審議。四、核定。五、執行。六、結案報告」。

國防部依首揭手冊訂各軍種之重大建案作業所需要件依序為: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全案工作計畫等四要件為建案階段;前階段完成後,方能進入採購階段。

78年11月9日海總以(78)霑綜字第1728號函參謀總長郝柏村,呈報修綱計畫,檢附〈海軍二代兵力飛彈巡邏艦選擇分析修訂補充報告〉,該補充報告分析說明,經本院詳閱後發現:

(1)敵情威脅、海軍戰略、作戰任務等均未重新修訂

(2)性能需求經作戰署簽奉核定修正如下:(一)噸位:2000噸以上(原2000噸上下)。(二)最大速率:26節以上(原30節上下)。

(3)另其參考資料均以原韓蔚山級艦之分析,未予修訂。

原購韓國蔚山級艦之作戰需求、系分報告皆已獲核定在案,惟改採法國FLEX-3000型艦,由於購艦之型式改變,其作戰需求及系分自有不同,理應依規定一併修改始能變更,觀前開修訂補充報告,顯未詳實評估作戰需求及系分,僅憑修綱方式修改變更,且均由海軍艦管室提出,未見計畫署及作戰署之意見,嚴重違反前揭國軍計畫預算制度軍事戰略計畫作為手冊之規定。

關此,本院約詢國防部前計畫參謀次長劉赤忠稱:「本案作戰需求屬無效分析、本案系分報告由艦管室提出而非由計畫署提出,建案程序違反規定之責任歸屬明確」。

前計畫參謀次長王璪稱:「本案未依PPBS規定辦理建案程序」。

前計畫參謀次長室第三處參謀許綿延稱:「本案系分報告由程志波撰寫是不合規定的」。

前計畫參謀次長室第三處副處長宣蓬萊稱:「本案並未比照蔚山艦依規定方式辦理建案程序」。

前海總艦管室主任雷學明稱:「本案系分報告未會計畫署,並未依PPBS規定程序辦理建案屬實」。

前海總艦管室副執行長王琴生稱:「本案系分報告未會計畫署及作戰署屬實」。
該案之承辦人海總艦管室參謀程志波坦承:「本案奉夏副總長指示儘速與法方簽約,因時程緊迫致事後補辦系分報告」、「本案先有結論再作系分,且未經作戰署及計畫署辦理,有違規定」。

按前參謀總長郝柏村對該軍於73年11月6日之年度工作檢討會指示,二代兵力須按業經建造驗證為原則,蓋在獲得一武器系統之過程中,其是否仍在研究發展,抑已經生產使用為一相當重要的因素,此於艦艇之獲得中即為「建造驗證」。

一個業經建造驗證的艦艇可以減少設計、建造、測試與評估之風險,尤以設計的風險幾乎可以完全避免。跳過了設計階段及避免更改缺點之時間,便可將新造完成之艦艇儘早納入戰鬥序列,對海軍目前急切汰除老舊兵力工作之進行更具有積極之意義。

惟查,郝柏村於78年5月訪法後,指示海軍PCEG案與韓方議約事暫緩,就政策上重作檢討,海軍即順應上意,未依律定需求,於同年10月間,竟於缺乏「建造驗證」及「客觀研析」之情形下,將原定案之韓國蔚山級艦,未及5個月的時間變更為法國FLEX-3000型艦為建案基準,此一重大決策之變更如此之倉促,令人費解;復查同年6月27日法造艦局PUJOL來華洽商研討PCEG建造事宜,其結論認為:法方推介予我方之偵搜型艦雖具有反潛能力,但未經建造驗證云云,此有研討內容紀錄可稽。

FLEX-3000型艦係法國新設計尚未經建造驗證之艦艇,雷學明等6人小組參訪時,僅見其進行切割鋼板,整個建案之資料未臻完整,無法提供系統分析報告,肇致海總對該案多次修訂投綱計畫,其步驟混亂不堪,延續至末階段之電戰系統失能,此有本院89年3月14日第892100102號糾正案可稽。

准此以觀,本案無論是海總或國防部業管將校均承認該案並未依國軍預算制度-軍事戰略計畫作為手冊之作業程序辦理,作戰需求非作戰署評估、系分報告非計畫署分析,均屬無效,其不法之意圖灼然可見。

3、以修綱方式強將PFG艦充當為PCEG艦,不符作戰任務需求。

77年5月17日第165次軍事會談,郝柏村向總統報告中說明:「...可以1艘PFG-2艦及2艘PCEG艦,編成區隊,作為戰術編組運用...」。89年9月21日本院約詢國防部及參謀本部相關人員時,海總提供之書面資料,將PCEG及PFG二者之比較,定義如次:

(1)PCEG:Escort Patrol Craft Guided Missile飛彈護航巡邏艦,約1000至2000噸,造價較低,單一戰力較強(如水面、防空、反潛作戰之一種,以韓國蔚山級艦為例,水面作戰能力強,反潛作戰能力弱,防空作戰能力不足),總體戰力弱。

(2)PFG:Patrol Escort Guided Missile飛彈護航巡邏艦,約3000至四4000噸,造價高,具較強之多功能作戰能力(如水面、防空戰力強,以本軍成功級艦為例,水面及防空作戰能力強,反潛作戰力能力佳),總體戰力強。

揆諸前開說明足證,FLEX-3000型艦並非光華二號計畫所規劃之PCEG(中型二級艦),而是PFG(大型一級艦),此有海軍83年4月7日塔計0367號函報國防部「海軍85-89年度兵力整建計畫」、審計部所提供海總90年度投資個案基本資料全案計畫概要、第258次軍事會談劉總長之補充報告及現有拉法葉艦上之各種標示均為PFG足按。

本院90年6月11日約詢前國防部計畫參謀次長劉赤忠時,其意見諸多並明確表示:該案作戰需求屬無效分析云云。雷學明等6人小組赴法返國後,執筆返國報告暨〈海軍二代兵力PCEG艦選擇分析〉等報告,擅自更改「作戰需求」,增列「反潛機」,作業過程並未徵得作戰部門提供;其次〈海軍二代兵力PCEG艦選擇分析〉未由權責單位「計畫署」提供,逕由程志波個人撰寫後,簽奉總司令葉上將核定;其作業方式之草率甚明,渠等膽大妄為,藐視既定之戰略需求,洵難辭其咎。

4、除以爭取建案時效為由,藉機逃避投資審查會之審議外,並規避立法院追繳預算。

海總艦管室於79年8月20日簽呈有關光華二號計畫PCEG案投資綱要計畫編列事宜,說明三:「…為爭取建案時效,請免於送投資審查會審議…」,案經葉總司令批示後,函報國防部在案,顯見未按重大建案所需要件之程序辦理,海總蓄意一手遮天,脫離監督甚明。

海總80年7月5日簽呈說明一--(二):「光華二號計畫已於77年奉國防部核准建案,且編列於79年度預算準備執行,惟因政策改變,與原核定之執行方案不同,故目前陳報之綱要計畫,宜說明係修訂前之綱要計畫內容,以免79年度預算遭立法院追繳」,海總並於八十年七月五日將上情函報國防部核備在案。

查光華二號建案以韓國蔚山艦為執行方案,業於77年奉國防部核准建案,且編列於79年度預算(38億元)準備執行,此有海總80年7月5日簽呈及公文可按。嗣因建案不同,恐遭立法院追繳預算,竟以「修訂前奉核定之綱要計畫內容」為由,移花接木,規避立法院之追繳。

另查85年5月30日,海總將修訂「光華二號投資綱要計畫」有關事宜,以(85)撰載字第0686號函報國防部,案經近2年之時間,該部參謀總長唐飛於87年4月24日(87)奧太字第0674號函指責海總稱:「本案建案後,雖有二段造艦與全艦在法建造之重大修改,有未能預期因素存在;惟預算一再墊借,無視預算制度存在,全案復經多次修改計畫或未經正常程序修改,更導致延宕多年,對戰力造成影響,計畫無管制可言,本部與貴部均有失職,全案結案時,應一併檢討,作為全軍殷鑑」云云,此有國防部87年4月24日,(87)奧太字第674號函足按。益證海總之建案作業程序紊亂。

5、法國停止拉法葉艦出口許可期間,海總竟阻止韓國報價及拒絕歐美等八國供售意願,自限商源,作法可議。

光華二號計畫於78年10月5日奉准改以法艦建案後,法國政府突於79年1月9日片面停止戰艦出口,造成全案進行擱置,韓國「現代公司」原有意再提供蔚山級艦報價,國防部於同年3月24日以(79)迪選字第424號文轉「韓現代公司希望我方令其重新報價,願從優估報」,然同年月28日海總之簽呈,竟以理律事務所之意見:「不宜再誘使韓方提供相關資料,避免困擾為由,建議目前尚不宜令韓重提報價」。

文呈奉海軍總司令葉昌桐於同年4月6日批覆:「本軍PCEG艦案正積極進行相關備案之研析,於未定案前尚不需令韓方重新報價,以免爾後不採韓艦而衍生困擾」;關此,葉昌桐在同年12月18日第204次軍事會談卻向李總統報告稱:「請韓方重新報價,但韓方遲不回復,故形同擱置」云云,竟以不實言詞欺瞞最高統帥,兩者相較,自屬矛盾。

另自79年2月迄12月間,陸續有比利時、西德、阿根廷、英國、義大利、美國、澳洲及西班牙等國船廠透過立委或在台代理商,提出售艦意願,然海總承辦單位均以廠商所提供資料不足或性能不符本案要求為由,拒絕進一步瞭解。

自79年1月9日起法方撤銷戰艦之出口許可期間,係屬停滯階段,海總理應另圖他案之發展。然查,海總在上開停滯期間,各項行動卻如火如荼展開,非但於內部進行2次修綱計畫,且預算額度一再追增(由16艘新台幣1千3百57.6億元而1千6百46.88億元),並與法方簽署備忘錄,又刻意阻止韓國報價及拒絕比利時等八國供售意願,在在顯示海總之作業方式,顯有蓄意自限商源,罔顧建軍時效,核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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