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七)
2002/03/22 00:00
台北訊
4、命案之重要關係人於關鍵時刻相繼離境,專案小組欠缺警覺性,怠忽職責
尹案之重要關係人即軍火代理商涂鄭春菊、汪傳浦、單亦誠等分別於關鍵時刻離境,其中涂鄭春菊於尹清楓遇害屍體被撈獲當天(82年12月10日)出境回德國;汪傳浦於尹清楓屍體解剖複驗,在確定他殺驗屍報告未正式公布前(82年12月20日)赴美國;單亦誠於尹案被媒體披露後,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切,承辦檢察官全力偵辦之際(83年1月21日)出境赴美國。另軍火代理商金知文於83年3月13日出境前往加拿大;楊鵬於83年10月21日出境後即下落不明。上開涂、汪、單、金、楊等5人,除涂鄭春菊於尹清楓失蹤當天由陳祿曾令郭璽通知離境外,其他4人究竟係何人通知離境?當時專案小組為何未對上開4人進行調查?又為何出境近1年之久,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始於83年11月30日對汪傳浦、金知文、楊鵬3人發布通緝,均令人質疑。
另單亦誠因持用偽造巴西護照,被香港移民局驅逐出境,於89年7月22日遣返。關此,本院於91年1月7日約詢單亦誠時,單某稱:「尹案發生後迄83年1月16日離開台灣期間無人問我,到香港於九龍新世界大廈租屋住達6年」;「住香港期間無任何司法人員問過我,一直到89年7月自願返台」等語。揆諸前開說明,無論是從軍購弊案或尹清楓命案而觀,上開5人均可能涉案極深,惟專案小組竟未著手深入瞭解,任其離境,非但案發前未予掌握,離境後雖有發布通緝,亦猶未見積極追查,致部分人員取得外國國籍,使追查倍增困難,且對於通知涂太太離境之陳祿曾上校亦未究明原委,啟人疑竇,專案小組人員是否藉端延擱,巧為開脫,不無可疑,涉有違失。
二、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查辦軍購弊案偏離主題,避重就輕部分:
(1)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將命案與弊案割裂,刻意偏離光二計劃:
1、82年12月16日,1209專案小組召開第1次協調會之決議事項重點略以:
(1) 政三處清查歷年來海軍武獲室之購案。
(2) 清查武獲室歷年來人脈異動情資。
(3) 將「光二計劃」建案迄今之所有資料作有系統整理。
(4) 82年2越8、9、10日3天中所有南來北往之相關人員詳加查察。
(5) 光華二號為何將原採購2千噸級艦變更為3千噸級艦。
顯然光二計劃案列為專案小組察查命案與弊案之核心與重點。
2、同年月18日召開第2次協調會決議事項,重點略以:刑案與購案應分別進行,以免媒體渲染;情報處不贊成刑警參加偵辦,以憲兵隊及反情報總對聯合查辦。該案最大困難,在於海總軍法單位不願配合,建議海軍軍法管轄權移交軍管區軍法處;海測艦開標有問題等。
揆諸前開2次會議之重點,顯見第2次會議已偏離光二計劃案,除不讓刑事警察局介入命案調查外,且刻意將光華二號購案轉向海測艦購案,又將命案與弊案割裂,嚴重貽誤破案先機,專案小組2次會議間隔2天,其偵辦方向突然大逆轉,顯有可議之處。復有關拉法葉艦弊端之查察,除上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外,該小組於第7、8、9次會議對於該弊案之查察尚有著墨,惟迄至83年4越8日第49次會議有關拉法葉弊案之初步調查結果出爐,呈送專案小組召集人施佐京中將後,即無下文,顯然已遭阻絕,該小組之作為確有不當。
(二)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刻意扭轉拉法葉艦弊案,涉有行政指揮司法之嫌:
1209專案小組為調查尹清楓被殺害之原因,特從與渠有關之軍購案著手瞭解,專案小組最初偵辦軍購弊案計有靖海(獵雷艦)、海測艦、光華二號(武器系統:七六快炮、電戰系統、拉法葉艦載台)及光華三號等購案,徵諸1209專案小組當年所偵辦之軍購弊案中,靖海岸已收賄、洩漏軍機案判郭力恆等徒刑;海測艦案以收賄判呂天帆等徒刑;光三案以妨礙軍機判程志波等徒刑。獨光華二號竟遭刻意迴避,致該弊案迄今至90年7月5日始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涉案之雷學明等人提起公訴,專案小組避重就輕,企圖偵辦小購案交差,刻意扭轉拉法葉艦弊案之偵辦方向,失察徇庇之跡象灼然。
1、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任楊亭雲主導轉移偵辦方向
國防部總政戰部第3處負責調查光華二號計劃購案價款不合理高漲乙案,於83年11越28日調查竣事,並簽請函送刑事警察局併辦,其內容略以:自奉核改在法建造船並返台組合後,海軍於80年7越5日前,明知法方任意調漲售價達44.26億法郎,惟該軍竟未嚴密審查,且刻意矇蔽總長陳(火火火木)齡,海軍知情將校人員,顯有作業違失…光案計劃確有因決策屬意法艦,致造成上、下違規作業,涉嫌圖利法方情形,亟待檢討查究…並擬「為配合刑警局偵辦所需,全案調查情形宜於保密原則下,提供相關資料並全力配合刑警局同步偵辦」云云。惟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楊亭雲上將於同年12月3日以便條指示:總政戰部執行官(施佐京中將)、第3處處長王戰生及承辦人黃中校「來談」,此有楊上將之親筆便條及83年11月28日之簽稿足憑,該案因此擱置未函送刑事警察局偵辦,迨同年12月15日楊亭雲卸任後,交由繼任之杜金榮主任於84年3月21日以(84)則剛(初)字第0995號令函送軍管區司令部偵辦,並將原擬送行警局偵辦修改為「全案調查情形宜於保密原則下,移請軍法局依法偵辦」。
本院於90年11月19日約詢前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執行官施佐京中將、處長王戰生等,稱:「未送刑事警察局併辦,改送軍法局偵辦,系當時該案蒐證尚未完整,待補充涉案人員之財產資料」等語,惟查上開涉案人員之財產資料業已於83年11月2日彙整齊全,有施佐京及王戰生之簽章足憑,然施、王兩人異口同聲均稱83年12月3日楊亭雲主任便條指示「來談」,係因財產資料尚未蒐證齊全,洵難自圓其說。
2、光華二號計劃購案價款不合理高漲乙案字函送軍管部軍法處偵辦後,即如石沉大海,未見下文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於84年3月21日將該案改函送軍管區司令部偵辦,嗣該部函復稱:「光二、光三、七六快炮」等3案已移軍管部軍法處處理,惟因無具體之涉案對象及事證,泛指違法、圖利、作業遺失、利益輸送等,尚須進一步查證,仍請續行查明具體涉案人員及事證,逕移送偵辦云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旋於同年4月7日(84)則剛出字第9604號函再補送涉案人員及事證資料送軍管部軍法處併案參辦,惟該案自函送軍法處依法偵辦後,即有如石沉大海,未見下文,此仍於重要關鍵再次遭阻絕之跡象。該案遲至89年3月28日軍管部始以(89)祥祺字第03549號函移送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依法偵辦,足見該案懸延長達5年(84年至89年)之久,其偵辦作為完全停滯,如此重大案件,竟遭刻意稽延阻絕,嚴重怠忽職守,允宜從重懲處。
3、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行政指揮司法
國防部總政戰部軍紀監察處於89年7月29日簽呈略以:「國防部自82年12月9日『尹案』肇發後,奉核成立1209專案小組,並由總政治作戰部副主任兼執行官任召集人,納編軍法局、軍管部前軍法處、刑事警察局、憲兵調查組、總政治作戰部軍事安全處、軍紀監察處等單位人員編成…專案小組執行任務方式仍屬『行政指導』範疇,為使行政行為符合『依法行政』原則,宜將全案移軍事檢察署依法成立專案綜辦…」。揆諸前開說明,足徵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並非司法機關,竟納編軍法、警察等單位,假協調管制之名,行指揮司法之實,嚴重影響司法偵審權之行使,殊屬不當,允宜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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