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四)

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四)
2002/03/21 00:00


 台北訊

(二)海總於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無法配合相互掣肘

1、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刻意排擠海總調查小組參與辦案

尹案爆發之初,莊銘耀總司令雖然下令立即成立專案小組著手調查,然該案當時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切,且若僅由海軍自行調查恐遭社會質疑,爰國防部同年月15日成立1209專案小組,投入偵辦。並在第2次會議時,林威國則建議為保密,排除海總政三政四人員,均不得參與議。
本院約詢時劉錦安曾表示:「當時若海軍能參與調查,結果可能比現在好一點,因為我們不但對牽涉之購案的來龍去脈較瞭解,對涉案嫌犯的人際網路也比專案小組清楚,並已開始調查數日多少掌握一些線索」。
1209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陳良瀚建議將王萬瑩吉邱明星調整單位,以利偵訊時供出事實,次日(20日),王、邱2人均被調離海總,分別至女青年工作大隊及憲兵服務隊。調至新單位服務之初,竟有2至3個月間不准休假,並隔絕與外界聯繫,形同軟禁(見本院約詢王萬瑩之筆錄),專案小組之做法,有違常態,確有可議。

2、海總消極抵制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

1209專案小組成立後,偵辦初期,王萬瑩與邱明星私下向1209專案小組之執行小組成員表示:臨行時長官特別交代我,少講話,知道的不要亂講話等語,致使約談對象談話時有所顧忌。(參見1209專案小組84年5月3日會議記錄及89年8月9日、11日23日本院約詢王萬瑩之筆錄)。除此之外,海總未予積極配合,甚至刻意隱匿之其它事項,茲綜合列舉案例如次(見國防部1209專案小組84年5月31日第76次會議):

(1)消極不合作部分

<1>1209專案小組曾協請海總軍法處申請搜索票,對相關可疑處所實施搜索時,同成要件不全或於法不合理由拒絕簽發搜索票。
<2>1209專案小組層協請海總提供;尹案肇發後有目擊者指稱發現2名校級觀軍官挾持尹員上海軍斜背式軍車,請海總提供校級人員相片,以供指認。海總所提供之照片,部分為黑白相片,且部分系學生時代之相片,致難指認。
(2)不應疏忽而疏忽部分

<1>1209專案小組請海總詳查海軍退伍人員那些人從事軍火商?祥列階級、姓名、何時退伍?曾辦理那些採購案、退伍後從事那些公司?海總之初計有15名員退伍後從事軍事品採購,經再查證竟有45員。
<2>1209專案小組協請海總查覆提供尹清楓停屍蘇澳榮名民醫院時,中正基地看守人員名冊及認屍過程。海總分別於同年月28日至次年3月10日等4次查證結果不一,無法確知參與人員及詳細過程。
(3)刻意隱匿部分
<1>1209專案小組協請海總查覆尹清楓第2卷反蒐證錄音帶於海總軍法處保管期間,移轉軍管部前卻無故被消磁。刑事局84年5閱15日約談海總軍法處書記官陳若君上尉表示:渠聽錄音帶中有談話聲音。另依案情需要錄音帶等非文字物證,應先譯文並拷貝備查,而此證物在海總被消磁,致增偵辦捆擾(此一部份本院調查有所發現,詳見後述)。
<2>1209專案小組協請海總查覆台北通信站計監錄36卷錄音帶,且有不明人士將當日錄音內容消音,查明係何人所為?海總出查監聽錄音帶62卷,每日使用2卷,每卷僅能保存1個月後重複使用,監聽手抄紀錄1份送通電處備查,1份由台北通訊站存查,自尹案肇發後軍、警專案小組多次至監通台聽錄,且尹案偵辦初期通信站並未接獲軍法處單位要求保存錄音帶等情,案經多次查證該站監錄機具有長途轉接暨軍用外轉接監錄功能,且偵辦期間該戰亦未能就電腦硬碟內容儲存紀錄加以詳查及提出說明,肇致刑事局對30萬筆資料有所存疑(此一部份本院調查亦有所發現,詳見後述)。

揆又揭情節,國防部專案小組指證歷歷,本院約詢陳國祥、劉錦安及吳榮章等3人說明,渠等未能提出絲毫資料以實其說(見陳國祥、劉錦安及吳榮章等3人之本院約詢筆錄),又國防部專案小組自命案發生後第5天即介入調查,且係該案之指導單位,竟在案發1年5個月後,始指控海總不予配合,無法規避責任之手段。揆諸上情,海總對於命案之偵辦態度,不予支持,初則消極不合作,繼則故意疏忽,再則刻意隱瞞,若非有意避重就輕,即係專業知能不足,在在顯示海總暨國防部專案小組未能貫徹命令,嚴肅軍隊紀錄,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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