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 星期三

糾纏不清、毀人清譽的拉法葉案 - 再論檢察官人與制度的雙面期待

2008/02/29 15:14:53
摘錄自「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 法律倫理與理想的重建」 2006年11月 天下文化出版社出版
第五章 再論檢察官人與制度的雙面期待 陳長文
革命總在社會已改善,對許多人而言卻不夠快的時候發生。-美國知名作家 湯瑪斯‧佛里曼(Thomas L. Friedman)
在前一章中,透過具體案例,指出了我個人及社會輿論對檢察官的觀感後,接下來我要談的是,對檢察系統的「人的期待」與「制度的期待」。
首先,在人的期待方面。
二○○六年一月間,我應檢察官協會之邀,以「假如我是檢察官」為題發表演講。在演講中,我以「檢察官的品第選擇」做為講述的中心理念,將檢察官區分為「下品」與「上品」兩個品第,來問問到場聽講的檢察官們,打算當個什麼樣的檢察官?
下品檢察官有兩種
所謂「下品」者,有兩種類型,其一乃指以案索賄、貪瀆不法的檢察官。這些人比諸市井間怙惡之徒猶甚可惡,因為他們掌握公權力,官兵兼強盜,對社會危禍甚鉅。可惜的是,檢察系統裡面,卻確然存在這種下品檢察官。
對這些人,我沒有什麼好特別評論的,繩之以法、嚴為制裁,如是而已。但從這些人身上,可以延伸出來一個大哉問:其他沒有同流合汙的檢察官,是否有道德勇氣大義滅親、訴辦同僚?須知這個世界上,最不可以鄉愿的就是檢察官,訴追不法、伸張正義,是不能區分對象的。
其二指的是受政治力左右、瀆怠執法的檢察官。這些人把「追訴不法」的天職,當作交換上級長官關愛眼神,以便平步青雲的籌碼。在政治力的影響下,將該起訴的案件擱置不訴,推拖消磨,尤有甚者,甚至輕率的以不起訴了結。
在高捷、國安密帳、航發會案等諸多涉及政務官乃至於國家元首的不法案件上,檢察機關消極無力,跟著媒體辦案的蹣跚窘態畢露;其又或輕率的起訴。例如,在拉法葉案中,當國家元首作出「動搖國本也要徹查」的政治宣示,在證據不充分的狀態下,即羈押、起訴若干將領軍官,結果懸案數年,連一審判決都尚未作出,如果將來這些人被判無罪,將心比心,如何對他們被毀的聲譽交代呢?
糾纏不清、毀人清譽的拉法葉案
其中,我對拉法葉案的感觸尤深。
二○○六年七月,筆者曾被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就郭姓退役軍官貪瀆案傳喚。檢察官問我協助軍方與法方簽訂合約過程中,是否聽聞過佣金、以及採購金額有無浮報等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反映一般人對律師角色的誤解。事實上,律師秉其法律知識,協助客戶擬訂合約、保障權益,這是律師的專業職責,但律師不是議價專家,更不是當事人(政府官員)。換言之,採購金額如何訂定、實際上有無佣金給付、買賣標的物是否妥適等問題,律師沒有那樣的專業、需要及正當性去過問。法律與採購是不同的專業,如果關於採購金額、採購決策的問題,我「答得出來」,就表示我是個未堅守專業本分的律師。
其實,包括拉法葉等軍購案,在我協助軍方採購國防武器的合約中,我都堅定的將排佣條款明白訂入合約中,而國防部也明令禁止支付佣金。這部分連檢察官也肯定,幸好當初合約中訂有排佣條款,讓海軍現在可以據以在法國打仲裁官司,向法方索償。
如果拉法葉案確有龐大佣金存在,我只能說對法國大企業喪失倫理道德並違約感到失望,以及為法國人感到可恥,因為法方毫無保留的同意排佣條款,居然還讓這種事情發生。法方更可恥的是,竟然還可以找出許多似是而非的理由,不交還佣金。
台灣如真有人收取佣金,就該嚴懲,即使官員並無收受佣金,但如確有巨額佣金支付而顯示出法方浮報價格,則表示台灣在涉外採購專業人員的培養、價格評估與資訊掌握上,均有不足,才會讓法方不合理的索價。如果過去軍購案中,政府由於未能確切掌握價格而蒙損失,政府現在有沒有培訓出專門處理涉外業務的專業人才?是否擁有足夠資訊去分析、計算涉外採購案的合理金額?類似拉法葉艦採購案的情況,能否不再發生呢? 
每遇選舉,才從蛇簍探頭
另一方面,拉法葉案時封凍時解凍,平常時可以一擱再擱、不聞不問,但臨到選舉,主政者「再度」宣示「徹查決心」,吹起舞蛇曲時,拉法葉案才會再度「暫時解凍」,從蛇簍裡探出頭來搖頭擺尾一番。
若說中間檢察機關沒有「承命配合」,隨蛇曲而舞,那時機也太過巧合。而我被約談的時間背景,正值北高市長選舉期間。
不過話說回來,雖然外界不免有「why now」的問號,但我倒是覺得「why not」。該查的,就快點查吧!如果「這次」檢察官是玩真的,就請專心一意的查下去吧,一個被主政者再三宣示「不惜動搖國本也要查」的案子,都換了好幾個檢察官了,每個經辦的檢察官,案子沒查出來,倒是一個個升官去了。讓拉法葉案永遠原地踏步,只停留在宣示的層次,檢察機關難道不需為自己的「無能」,向被枉法羈押以及案件糾纏多年的將領們負責嗎?我特別為像雷學明等一生忠直的將軍抱屈,以我對這些將軍的認識,他們絕不可能在拉案中不法牟私。拉法葉案查得不清不楚的結果,讓他們蒙受了極大的羞辱。這名譽之侵,檢察官們賠得起嗎?
讓我們回到檢察官的品第問題繼續討論,第二類型的檢察官(受政治力影響而濫權或瀆怠執法的檢察官),行為「表面」上似不若第一類型的檢察官(貪汙納賄)之惡婪,但究其對國家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實則未必亞於他們。第二類型的檢察官透過消極不作為,坐任高官毀法貪贓,對國家社會往往貽禍更鉅。此外,究其實,二者只不過所貪者不同,第一類檢察官貪的是「特定的」財物之賄,而第二類檢察官貪的是「不特定的」的官位之賄,亦即期待自己的「政治配合」表現能得青睞,而獲到拔擢。
所謂上品檢察官
至於所謂「上品」者,鐵面無私、以平常心執法的檢察官是也。這些人忠於正義,堅守法律,不受個人利益與政治力的影響左右,不為五斗米折腰,不受晉官的誘引,可謂當前社會最需要的檢察官。這樣的檢察官所在多有,只是在過去檢察體系,特別是升遷考評被政治黑手介入甚深的時代,「堅持正義」的同時,往往得有「仕途不順」的心理準備。
在這兩個品第之間,檢察官該作出什麼樣的選擇呢?倘若在二十年前的威權政治時代,與威權對抗或有牢獄乃至於性命之憂,其有「政治抗拒的不可能」,也許因此檢察官「迫不得已」選擇為政治服務,這還能理解。然而現已是民主時代,檢察官在重重的制度保障之下,就算不配合主政者意志,無憂牢獄,也無慮性命,連工作也不至於不保,至多只是「不得升遷」,檢察官要「抗拒政治」是完全可能的,若仍淪為政治統治工具,那就不可原諒了!特別是,最近包括「檢察總長應經國會同意」的法制改造,使檢察官的獨立性大增,檢察官更應該勇敢的向政治壓力說不!
甚至,在威權時代,檢察官承受極大政治壓力的時候,台灣還曾出過一位「奉命不上訴」的檢察官,留為美談(剛好與在拉法葉案中「奉命起訴」的檢察官們,形成強烈對比)。

法國正式簽署 不起訴拉法葉案

法國正式簽署 不起訴拉法葉案
【中央社╱巴黎六日專電】
2008.08.06 08:52 pm

法國軍售台灣六艘拉法葉艦佣金案,在法國因為國防機密無法解密,而使司法正式簽署不起訴,為這個案子正式劃下句點,對於台灣在國際商業仲裁法庭的仲裁案是否會有影響,還有待觀察。
「費加洛報」今天指出,法國檢察官馬漢已正式簽署不起訴的訴狀,因為在負責金融領域的兩位檢察官范倫貝克和西昧歐尼的文件中指出,預審期間無法證明有後續的佣金流向某些人士。
巴黎法院也證實七月二十二日檢察官馬漢簽署不起訴狀,因為兩位檢察官的調查不足以證明佣金的受益者。
檢察官認為,由湯姆笙公司控告席文、鍾古夫人等涉及意圖詐欺不明顯,在要求解除此一事件有關海關文件的機密連續遭到拒絕,檢察官范倫貝克在二零零六年六月承認調查遇到瓶頸,並在十月下達停止預審指示。
至於結案會不會影響到台灣要求的國際仲裁呢?二零零一年,台灣已向國際商業仲裁法庭要求改名為達勒斯的湯姆笙公司歸還八億美元,這一仲裁程序一直在進行當中,但宣判的日期至今未定。
達勒斯的律師對於涉入拉法葉案的人士將獲不起訴的結果感到憂心,訴狀的細節將於近期交給與此案有關的各方。對於這個案子的原告達勒斯而言,在法官宣告此案結束前,將會要求法官重新調查。
【2008/08/06 中央社】@ http://udn.com/